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交通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公路客运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地税征〔2010〕15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由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公路客运发票开始启用,票样原则上保持不变,发票查询可登录宁波财税网www.nbcs.gov.cn。原套印“公路运输票证专章”的公路客运发票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可同时使用,2012年1月1日后不得使用。
单位和个人在2012年1月1日后取得的无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公路客票,一律不得作为费用报销凭证列入税前扣除。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公路客运业务的纳税人,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公路客运发票均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畴,应依法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套印“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