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甬财政综[2011]1532号)文件(见附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三年内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简称小微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一年内领购发票不需再报送该表,第二年领购发票时需重新报送)。
二、小微企业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确定,具体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个体工商户参照划型。
三、税务发票包括统一票(含收据)、自印票。
镇海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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