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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12-1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税政法规科 字号:[ ]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发布<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自20121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所谓差额征税,指对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办法列举了营业税除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之外的七个税目共64个扣除项目,要求纳税人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明细表》并建立台账,按纳税归属期分类核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并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外,同时报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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