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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个人房产租赁综合征收率调整
发布日期:2011-11-3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税政法规科 字号:[ ]

  税 政 问 题 答 复

  税二复字[2011]4号

主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自2011年11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营业税起征点适用金额,为体现合理税负,方便征管,现将我市个人房产租赁综合征收率调整如下:

  1、个人住宅出租,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适用5%的综合征收率(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个人非住宅出租,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适用6%的综合征收率(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印花税0.1%,城镇土地使用税0.9%)。

  2、月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个人房产租赁仍按税二复字【2008】5号规定执行。

  抄送: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盖章)

  20111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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